【胜诉故事】12万元合同款拖欠5年,盛沃律师快速讨回

2024-01-05 16:40:48

本案督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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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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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
 

合同对于双方既有约束执行的作用,也有保障权益的作用,生活中,签了合同又违约的案例比比皆是,那像我们的当事人张先生这种情况呢?没有签署合同,还被拖欠款项的该怎么做?

 

 

案件详情
 

张先生(我方原告)从事经营砂石建材生意,被告是建设工程分包人,2018年1月至8月,被告因工程需要,从张先生这里采购黄沙、石子,并雇佣了一名项目经理与张先生商谈采购事宜。

双方都是口头约定货物种类、重量以及单价,由张先生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每次送货由张先生出具送货单,送货单上载明货物种类和重量,但未载明单价,再由被告工地现场人员签收。

2018年1月至8月期间,张先生向被告提供了40万余元的建筑材料,被告先后分三笔向张先生支付了共计28万元的货款,尚有12万余元的余款未支付。后长达5年时间,张先生多次催讨,被告虽认可钱款,但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或不予回复。

 

 

律师办案
 

被告认为张先生所提供的《对账单》中未载明货物的单价,认为张先生给出的单价明显高于市场单价,并不认可。

陶律师和储律师认为第一,被告多次向张先生购买砂石材料,张先生也都依约向被告供应货物,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上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第二,张先生所供货物单价虽为原告与被告所雇佣的项目经理约定,但被告认可其作为买卖合同关系的实际买受人,并且应当支付货款,也应对被告雇佣人员对外代表被告所建立的合法法律关系整体予以认可,其中就应包括所约定的单价。

第三,张先生载明的货物单价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第四,被告曾在《对账单》《总对账单》上予以标注,却未曾通过标注方式表示过不认可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九十六条、第六百二十一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X支付货款125061.7元及利息(以125061.7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