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假结婚,真生活,分手还要退费!盛沃律师终结闹剧
2023-11-08 09:04:33

“假结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为了大城市户口,有的为了买房资质的,有的为了拆迁多分好处的……
我们的当事人也因为假结婚闹上了法庭。
杨女士与陈先生于2016年相识并相恋,杨女士是中国台湾户籍,陈先生想取得台湾地区身份证件,于是于杨女士约定以结婚的方式抵达入境台湾,办理入台居留手续,并签署了《合约书》。
签署当日陈先生支付了杨女士2万元现金,此后又陆续支付305,000元、美元12,6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陈先生将杨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20万!
胡律师接受杨女士委托后,第一时间从两人相识开始了解整个过程,沟通后发现双方签署的合约书,虽然本意为帮助陈先生获取台湾居留,但双方后续以实际行为确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双方系真实夫妻婚姻关系。
第一,双方实际上共同生活过5年左右,陈先生以配偶身份前往台湾后,与被告居住在一起,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陈先生以其行为表明双方并非如陈先生起诉状所言之无效行为。所签订《合约书》此时具有夫妻之间家庭内部协议性质,所约定的款项系陈先生对于杨女士协助办理台湾省永居和结婚的必要费用及生活、婚姻支出所需,陈先生要求返还,于法无据。
第二,陈先生并未向杨女士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杨女士无需返还。陈先生至台湾与杨女士共同生活后,沾染赌博恶习,多次向杨女士及其父母及杨女士的其他亲属借钱,导致双方感情越来越差。
第三,对于陈先生所提供的单据,证明事项和证明内容不清楚,不予认可。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先生)与被告(杨女士)签订的《合约书》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法律上,没有假结婚这一说法,所谓的“假结婚”和普通婚姻夫妻在权利义务上并没有差别。
因此,“假结婚”除了违反公序良俗外,对于当事人还存在着财产和人身的双重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