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欠薪20万迟迟不付,盛沃律师帮劳动者实力讨薪
2023-10-24 10:04:46

公司欠薪并非小概率事件!
然而,如何面对企业欠薪?如何拿回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郭先生于 1997 年入职公司,因长年在外地工作,于 2019年年底向公司提出在 2020 年春节辞职,公司也批准了。后经核算,双方确认公司应补发郭先生工资和奖金 200,000 元整,该款项分两期支付(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及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双方以借条形式明确该款项。2020 年春节,由于疫情原因,郭先生无法回上海办理离职手续,直至同年 9 月才正式离职。郭先生离职后,两次向公司催讨该欠款,公司均以经营困难为由推诿拖延。
截止开庭前,郭先生未收到欠款。
陶律师在查看了借条、聊天记录后,约谈了郭先生,对案件进行分析,在与公司交涉过程中,公司方电话不接,信息不回,采用“失联战术”。陶律师见状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公司拒绝沟通,有些证据材料在获取的时候费了一番功夫,但这并不能阻碍我们的维权之路。
梳理完证据材料后,结合相应法律法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既然公司将劳动报酬转换为债务形式,就应履行偿还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先生欠款200,000元;
二、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先生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 元,由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
特别提示:恶意欠薪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罪名,用以惩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