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沃释法】女子悔婚退彩礼扣3万“拥抱费”,法律怎么说?
2025-10-09 18:39:51
事件深度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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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平顶山一场婚约破裂引发的“拥抱费”争议登上热搜。据报道,一对男女在谈婚论嫁过程中,男方陆续给了女方约20万元彩礼及“四金”首饰,不料临近婚礼,女方突然悔婚。
双方在协商退还彩礼时,女方提出要扣除3万元“拥抱费”,理由竟是“拥抱是男孩提的要求”。随后女方又解释称,“拥抱费”实际上涵盖了恋爱一年多的花费。最终经协商,女方退还了170500元,仍有近3万元未归还。
这一离奇的“拥抱费”引发了网友热议。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拥抱费”说法是否成立?恋爱婚姻中的财物纠纷应该如何依法解决?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彩礼被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个条件就是“缔结婚姻”。当婚姻无法成立时,赠与的条件未能成就,接收财物的一方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此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女方悔婚,男方完全有权要求返还全部彩礼。所谓的“拥抱费”,在法律上并无依据。
实践中,恋爱期间的花费大致分为三类:
婚约财产:即彩礼、贵重首饰等以缔结婚姻为明确目的的大额财物。
普通赠与: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赠送的价值不大的物品、特殊纪念日的红包等。
共同消费:双方共同吃喝玩乐等日常开销。
对于第一种,婚姻不成时应予返还;
对于第二种,一般视为无条件赠与,不予返还;
对于第三种,通常视为共同消费,由双方共同承担,也不存在返还问题。
在此案中,女方声称“拥抱费”涵盖了恋爱一年多的花费,这显然是把共同消费与婚约财产混为一谈。即使女方确实为恋爱支出了某些费用,也不能直接从应返还的彩礼中扣除。
从法律实务角度,建议恋爱婚姻中的双方:
明确财物性质:对于大额财物赠与,最好明确表示是否以结婚为条件。
保留证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借条等要妥善保存,尤其注意在转账时备注款项性质。
彩礼与日常花费区分:不要把彩礼与日常恋爱消费混在一起。
及时解决纠纷:一旦婚约出现问题,应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
在此案中,男方通过协商追回了大部分彩礼,虽然仍有损失,但相比漫长的诉讼过程,可能是一种相对务实的选择。若采取诉讼途径,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和“四金”。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而非物质交易。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非所有的“感情投资”。当感情不再,双方都应本着诚信原则处理财物问题,不应借婚姻索取财物,也不应凭空捏造各种名目扣减应返还的财产。
“拥抱费”这种说法,既不符合公序良俗,也不被法律认可。在婚恋关系中,保持财务清晰、理性交往,才是对未来幸福的真正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