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沃释法】“他还是个孩子”:一句苍白的借口,还是法律的漏洞?
2025-08-29 14:16:51
2024 年 3 月 10 日,河北邯郸肥乡区的废弃蔬菜大棚里,13 岁的王某某被三名同龄人用铁锹砸得面目全非。主犯张某某作案前多次搜索 “未成年杀人怎么判”,提前两天挖坑埋尸,事后还熟练地转移微信财产、销毁手机卡。这起案件震惊全国的不仅是手段的残忍,更是三名凶手全程冷静的反侦查意识 —— 他们甚至知道如何利用 “未满 14 岁免死金牌” 的漏洞。
判决结果打破了公众认知:张某某被判无期徒刑,李某获刑 12 年,马某某因情节较轻被专门矫治教育。邯郸市中级法院特别指出,三人作案时已满 12 周岁,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这是继大连 13 岁男孩杀害 10 岁女童案后,我国司法系统对低龄恶性犯罪最严厉的一次回应。
很多人误以为 “14 岁以下不用坐牢”,但现行刑法早已不是 “一刀切”。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四个阶段:
无论犯何罪都不追究刑责,但可责令家长管教或送入专门学校。
仅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时,经最高检核准才追责。
邯郸案中,三名少年正是因符合 “手段特别残忍”(铁锹多次击打头面部)和 “情节恶劣”(预谋杀人、埋尸灭迹)两个条件,才被破格追诉。
需对故意杀人、强奸等 8 类重罪负责,但量刑时必须从轻或减轻。
所有犯罪行为都需承担刑责,只是 18 岁以下不适用死刑。
这种分级制度既考虑了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又回应了低龄犯罪激增的现实。数据显示,2024 年 12-14 岁恶性犯罪同比激增 230%,其中 67% 的罪犯提前研究过刑责年龄漏洞。邯郸案的判决,正是用 “行为恶意” 而非单纯年龄丈量罪恶深度的司法实践。
现代未成年人普遍发育提前,但前额叶皮层(负责理性决策)要到 25 岁才完全成熟。这种 “身体成人、心智儿童” 的矛盾,使他们既具备实施暴力的体能,又缺乏控制冲动的能力。
邯郸案中,张某某为钱财预谋杀人,李某主动参与控制被害人,马某某事后协助毁灭证据,三人分工明确、计划周密,完全超出 “恶作剧” 范畴。最高法报告指出,2024 年低龄恶性犯罪中,43% 涉及财物纠纷,29% 与长期暴力游戏成瘾相关。
三名凶手均为留守儿童,父母常年在外务工,日常由祖辈隔代抚养。这种 “物质满足 + 情感缺位” 的环境,导致他们既缺乏规则意识,又无法建立正常的情感联结。心理学专家指出,缺乏早期情感抚养的孩子,更容易形成 “情感冷漠型人格”,对他人痛苦无感。
邯郸案的判决传递了两个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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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性犯罪零容忍:无期徒刑的判决打破了 “低龄 = 轻判” 的惯性思维。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所言:“法律必须守护最基本的人性底线,当未成年人的行为突破了文明社会的道德边界,就必须承担相应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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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矫治优先于惩罚:马某某因未直接参与杀人,被送入专门矫治教育机构。这种 “分级干预” 体现了 “宽容不纵容” 原则 —— 既避免将轻微罪错少年贴上 “罪犯” 标签,又对严重不良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但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预防低龄犯罪需要全社会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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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层面:家长需承担起 “第一责任人” 角色。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要求父母 “亲自养育、共同参与”,对失职家长可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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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层面:应建立完善的欺凌预警机制。邯郸案中,被害人王某某生前多次被锁进劳动小屋,这种持续性霸凌未被及时干预,最终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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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层面:需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心理健康干预。2024 年最高检推动建立的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正是通过早期介入阻断犯罪升级链条。
写在最后:当法律亮剑,我们在保卫什么?
对严重犯罪的严惩,恰恰是对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保护。正如最高检所言:“宽容不纵容,才是对未成年人最大的善意。”
13 岁少年王某某的惨死,撕开了 “未成年人犯罪成本低” 的遮羞布。当我们在讨论 “该不该严惩” 时,更应思考如何避免下一个悲剧。
法律能惩罚恶行,却无法填补亲情的空白;能矫治行为,却难以修复破碎的心灵。预防犯罪的最佳防线,永远在家庭和学校的日常教育中。
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让所有人明白:
——无论年龄,作恶就要付出代价!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