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合同纠纷应诉反胜!
2024-07-23 09:34:18
本案督导律师
本案判决书

2000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正经历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许多老旧的公有住房被改造成现代化的住宅。我们的当事人谢丽芬女士家也迎来了这样的机遇,他们居住的那套公有住房被纳入了改造计划。
案件详情
在办理房屋产权购买手续时,谢女士在经过家庭商议后代办了相关手续,并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加盖了公公许伟强平时常用的印章。这一举动,后来成为了这场争议的起点。
然而世事难料,24年后谢女士的公公许老先生,一纸诉状对谢女士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代签其名字并加盖印章的行为提出了质疑,要求确认房屋出售合同无效,将谢女士告上法庭。
谢女士作为这个家庭的一员,多年来始终秉持着对家的热爱与责任,这场官司事关自己的个人名誉。于是,她找到了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谢女士的委托,指派资深律师刘永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全面负责本案的法律策略制定与庭审辩护工作。
律师办案
刘永强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通过调取历史档案、询问证人、收集家庭关系证明等方式,构建了详实的证据链。
1、针对原告提出的假冒签名问题,经查签名是由原告许老先生的配偶,也就是谢女士的婆婆去签字确认同意购买,况且协议上有原告个人的私章,该私章由原告自己保管,配偶使用经过了原告允许,所以原告不知道购买房子这件事,是说不通的,这符合家庭内部事务处理的常规做法。
2、本案诉争的协议书签订时间到原告诉讼主张权益的时间,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20 年的保护时效,原告诉请的《成套改造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是在2000年签订的,到现在已经24年,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刘律师在庭审中强调,原告与被告作为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生活,对家庭重大事务理应知晓。多年来原告从未提出异议,且其配偶在生前亦默认了该安排。这一系列事实表明,原告对房屋产权的变动是知情并默许的。
面对原告的质疑,刘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应变能力,在法庭上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驳。他巧妙利用证据链中的每一个细节,逐一反驳了原告的主张,同时适时调整辩论策略,确保庭审节奏始终掌握在己方手中。
法院判决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和充分的证据展示,法院最终采纳了刘永强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虽存在签名瑕疵,但结合家庭关系、房屋使用情况等因素,应视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法院认为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除代理律师外,本案人物均为化名。)
本案的胜诉,不仅彰显了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能力,更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公平正义方面的坚定决心和卓越能力。